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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规范商业性债转股规章出台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作者:
我国第一部规范商业性债转股登记行政规章出台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实施


  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据悉,这是我国规范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制度创设解决企业迫切需求


  公司债权转股权问题,一直是经济生活中企业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尤其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出现了资金困难,对债权出资有迫切需求。同时,各行业、各领域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需求也面临债权出资问题。

  目前,我国并存着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也称非政策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已出台一系列规定,实际操作中不存在障碍。商业性债转股涉及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问题,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认可了债权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但只是原则上的认可,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实中如何有效防范债权虚构、资本虚增,如何有效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等难题亟待解决。明确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三种情形

  《办法》界定了商业性债转股的概念,排除了以第三人债权出资等情形,明确了仅适用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三种情形:

  一是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是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四大措施防范风险


  《办法》从四个方面在债权转股权风险防范方面做出规定,包括:当事人承诺、依法评估和验资、依法处罚、信息公开。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公司债权转股权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措施一: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当事人作出承诺。从社会投资、企业经营和维护企业登记管理秩序的角度,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真实存在、权属清晰。《办法》规定,在公司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提交的材料中,应当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

  措施二:公司债权转股权依法评估和验资。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为防范债权转股权的风险,《办法》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以及债权转股权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等。

  措施三:行为违法或可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办法》规定,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

  措施四:公开登记信息。企业登记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登记信息的公开,为此,工商部门为保障公众可以及时、准确地获知公司债权转股权相关信息《办法》规定,对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

  同时公开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办法》规定,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评估验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极具积极的社会作用


  有关人士评价该《办法》的出台,极具积极的社会作用,对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行业布局和资产结构等方面意义不凡,集中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有利于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能够鼓励扩大投资,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服务。

  二是有利于构建健康经济发展环境,既能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权益的渠道,又能扩大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并提高对其他债权人的偿付能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

  三是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促进企业优化行业布局和资源配置,盘活债权人的存量资产,提升被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资本结构。

  四是有利于稳定经济环境,扶持破产企业走出困境、重获新生,促进破产企业重整或者和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改善资产结构、缓解现金流动困难等具有现实意义。